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例】谢某 2024 年 10 月入职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应用工程师职务
在 2024 年 11 月份,电子公司为了新产品开发中某项技术的应用,派谢某接受应用技术培训
为此,双方签订了培训和服务期协定:公司出资派谢某出国接受技术培训,培训费用约 30 万元,谢某培训回来后为公司服务 8 年,否则应支付违约金
谢某培训结束后回企业工作,很快合同即将期满
距离谢某的服务期还有多年,公司通知其续订劳动合同,但谢某要求升职和加薪
公司则认为产品开发工作成果尚未确定,难以满足其要求,希望谢某根据服务期协议约定做好本职工作,并承诺待新产品开发成功后再予考虑
双方各持己见,以致未能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谢某的服务期尚未结束,发出通知要求谢某继续工作
谢某则认为双方不能就续签合同达成协议,原合同就应期满自然终止,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就离开了公司
【律师分析】这是一起因劳动者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从上述规定来看,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特别的约定,否则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服务期满为止
在本案中,电子公司虽然与谢某签署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 3 年,而服务期则为 8 年,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服务期仍然处于履行阶段,尚未期满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谢某与电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动延长到服务期满为止
【法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