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奥润办公设备技术公司诉北京航天澳润电子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及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奥润办公设备技术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航天澳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审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知初字第 38 号 原审合议庭成员:刘继祥、周翔、岑宏宇 原审结案日期:2024 年 7 月 二审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民三终字第 6 号 二审合议庭成员:董天平、于晓白、段立红 二审结案日期:2003 年 1 月 20 日 【起诉与答辩】 原告北京奥润办公设备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奥润公司)诉称:1997 年9 月 15 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我公司将 7 项专业打印机软件著作权转让给被告。1998 年 1 月 28 日,我公司又将注册商标“BANK STAR”、“ORIEN”转让给了被告。1998 年 5 月 16 日,针对软件著作权及商标权转让费数额,被告同意确定为 500 万元,于被告增资后支付。但被告于 1998年 6 月 18 日增资完毕后并未支付我方转让费,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我公司转让费 500 万元;(2)赔偿因逾期付款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 300 万元;(3)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航天澳润公司辩称:我公司虽承诺支付 500 万元转让费,但附有条件,即须待航天澳润公司改制上市后,再履行购置手续。改制上市过程中,原告曾以承诺函的形式放弃了债权。而且改制上市后,我公司已归属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公司),原告对此明确表示同意并从中获益,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另行解决,我公司不再负有支付转让费的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查明事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奥润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6 月 1 日。航天澳润公司系由天通计算机应用技术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北京奥润公司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 300 万元。1997 年 9 月 15 日,北京奥润公司与航天澳润公司签订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北京奥润公司将其所有的 BANK STAR-951、961、971、2000、2100、405、8600 打印机的软件著作权转让给航天澳润公司;转让费由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另行确定偿付办法。1998 年 1 月 28 日,北京奥润公司又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BANK STAR”、“ORIEN”转让给了航天澳润公司。199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