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北京市朝阳区预售合同案例VIP免费

北京市朝阳区预售合同案例_第1页
1/10
北京市朝阳区预售合同案例_第2页
2/10
北京市朝阳区预售合同案例_第3页
3/10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朝民初字第 3**号 原告张丽娜,女,1980 年 1 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街**号。 委托代理人刘国辉,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周,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张丽娜因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0 年 3 月 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4 月 12 日、5 月 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娜的委托代理人刘国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丽娜诉称:2008 年 5 月 20 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 969706 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位于朝阳区商业街 1 层 012店面,被告应于 2008 年 10 月 31 日前交房,若被告逾期交房超过 90 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已付款的 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969706 元,然而,被告却直到 2009 年 3 月 2 日才通知交房,且该店面直到 2009 年 5 月 27 日才通过消防验收,比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逾期 208 天。2009 年 3 月 16 日,原告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购房款,但被告却拒绝退还购房款,原告多次督促均未果。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确认原、被告 2008 年 5 月 20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 969706 元并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8 年 5 月 20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9697 元(按原告已支付购房款 569706 元的 1%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公司辩称:1、原告提起确认之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被告逾期交房的时间只有 56 天,原告无权解除合同。3、根据双方约定原告应先行接收房屋,然后提出整改意见,被告再进行整改。4、被告同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但原告要求被告再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丽娜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略 依据庭审调查以及已确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可做下列认定:略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预售合同案例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