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记录编号:HECIQ-22-06-03河北检验检疫局《出口产品上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评定细则》《出口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评定细则》使用说明 1 本细则是在总结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符合国际上合格评定原则的认证方法,重点体现了安全、健康的认证要求
2 本细则形成的表格既是评审标准,也做为评审记录
它适用于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申请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现场审查记录、企业的自查记录
3 评审结论3
1 发现≤2 个严重不合格项,未发现一般不合格项或者发现≤12 个一般不合格项,现场评审通过;3
2 发现>2 个严重不合格项,现场评审不通过
评审结论为“现场评审通过”的,企业不合格项验证完成后,评审材料由评审组或分支局上报省局认证监管处审核、批准、发放《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证》
评审结论为“现场评审不通过”的,评审材料由评审组或分支局上报省局认证监管处审核、批准、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申请企业必须对比本评定细则进行整改,自查自纠,在符合评定细则要求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请
4 评价说明4
1 做出“现场评审不通过”结论应注意综合以下因素,准确评价:4
1 判定不合格项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定准确;4
2 所发现的不合格项应证实企业质量体系已全面失效、生产过程严重失控,如:没有制定必要的工艺作业文件;没有对关键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工序质量得不到保证,导致安全性能或产品功能、性能批量性不合格的等;4
3 影响出口产品质量持续保证能力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4
4 未按本评定细则建立与企业实际情况相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的
2 严重不合格项:评定细则中带有“★”标记的条款(20 项)
3 一般不合格项:评定细则中没有“★”标记的条款(75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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