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专题一:反不正当竞争专题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法中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如何界定应当如何界定主讲人:肖顺武副教授主讲人:肖顺武副教授*22•一、我国经济法对“经营者”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价格法》(1997年12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没有对经营者作出直接规定,其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使用的“生产者、销售者的概念,其并没有经营者的概念”
*33•《反垄断法》(2007年8月)并没有具体规定经营者的含义,但许多地方提到了经营者
•二、经营者认定的意义•当事人是否属于经营者将成为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先决问题,也是实务中被告提出的一条较常见的抗辩意见
•三、存在争议的“经营者”•(一)作家是否属于经营者
•案情摘要:在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湖南王跃文是著名小说《国画》的作者、国家一级作家,河北王跃文则是小说《国风》的署名作者
湖南王跃文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河北王跃文及相关的出版社、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的意见之一就是:“作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经营主体,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44•但审理该案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本案“首先应当解决作家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主体、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问题
”对此法院通过解释该法的立法目的,提出了凡存在竞争的商品化市场即适用该法的观点,进而提出文化市场是新兴市场、作品是作者经营的商品的观点,最后得出作家是竞争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