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药饮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药饮片的管理,确保中药饮片的质量保障公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中药饮片产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药饮片,是指中药材经净制、切制、炒制、煅制、蒸制等加工制成的用于中药调剂、制剂的药物。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药饮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药饮片生产依法实行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现有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增加中药饮片生产范围,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一)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增加中药饮片生产范围的初审。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增加中药饮片生产范围的审批。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中药饮片生产。 第六条 申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中药饮片生产相适应的中医药学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中药饮片生产相适应的厂房、储存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中药饮片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检测仪器及设备; (四)具有保证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的工艺规程、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名称、地址; (二)企业法人代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简历; (三)企业主要技术人员的个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原从事职业、年限、拟从事工作); (四)拟建规模、生产品种和加工方法; (五)工艺流程及技术来源; (六)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目录; (七)企业占地面积、总平面布置图和生产车间工艺布局平面图的影印件及复印件; (八)项目实施计划; (九)建设地址的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