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产权(含自有产权车库、车位,下同)所有人,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有偿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内容。收费标准应与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对应并明确约定,接受业主委员会及价格、建设等部门监督。 第六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形式及征收方式 第七条 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属地管理。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管理。“一费制” 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提供持续性服务所持续产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收费构成中,一笔计价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高层建筑的二次加压水泵和电梯、消防、清洗水箱(罐)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所发生的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再单独计费,具体办法由各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库、车位)和前期物业服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