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博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全县农牧民的健康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农牧民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24]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动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24]13 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精神,为使我县农牧民群众享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农牧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与引导下,由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县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农民个人少量筹资,遵循互助共济,共同受益的原则而建立的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在政府的引导下,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的农民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筹资费后,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和县级财政按规定给予经费补助,共同建立合作医疗统筹基金。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补偿内容、支付比例和最高累计补偿金额,既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三)不断完善,稳步进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稳步推动,逐步完善。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进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筹资水平,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农牧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在广泛深化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您的最好选择======================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基础上,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把提高农牧民抵御大病医疗风险工作做为本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第五条 凡在县内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部门,单位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都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指导、监督和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卫生、财政、进展计划、编委、农业、民政、宣传、药监、审计、各乡(镇)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