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章某、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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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钦北民初字第 250 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被告章某被告章某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章某、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 年 2 月 5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4 年 6 月 30 日,被告章某向原告借款 30000 元,用于购买虾苗、虾饲料,由被告章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借款年利率为 5
841%,定于 2024 年 12 月 29 日到期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可以通过自助渠道多次借款、还款,被告章某最后一次于 2024 年 6 月28 日借款,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到期
借款到期后,被告章某尚欠借款本金 30000 元及相应利息未能归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章某归还借款本金 30000 元及利息 1311
49元(利息计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以后另计);由被告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 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基本情况;证据 2、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据 3、自助循环贷款额度签约单,证明原告依约发放借款的事实;证据 4、个人借款凭证,证明被告章某向原告借款 30000 元的事实;证据 5、小额借款自助循环使用及还款情况表,证明被告章某尚欠借款本金 30000 元及利息 1311
被告章某辩称,原告的起诉属实,对于借款,会想办法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