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宁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长沙金湘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宁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在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 578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军,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丽琼,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湘,男,1962 年 2 月 17 日出生,汉族,宁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马桥信用社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长沙金湘玻璃有限公司
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
法定代表人洪志光,董事长
原告宁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长沙金湘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1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跃兵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国强、王建中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4 月 2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金湘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用联社诉称,2024 年 12 月 19 日,被告与原告所属白马桥信用社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自 2024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9 日时间段,由原告所属白马桥信用社向被告发放最高额差额不超过 8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由被告以长房权证黄花字第 00027879 号、第00027880 号房屋产权及长国用 2024 第 224 号土地使用权作抵押
2024 年 12 月 6 日和 2024 年 1 月10 日,被告分别向原告申请银行承兑汇票 800 万元,并分别与原告签订《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承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抵押保证书》,约定由被告交付 50%的结算保证金,其余 50%的不足部分在承兑期内分次由被告补足
根据被告的申请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