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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管理暂行规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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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工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新招聘合同工(以下简称合同工)的管理,促进用工制度改革,满足生产经营进展的需要,现对合同工管理规定如下:一、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一)用工单位与合同工签订统一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 1 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各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合同工实行竞争上岗,上岗后可续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统一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严格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施管理。(二)用工单位要依法与合同工签订岗位合同。岗位合同中要明确本岗位的职责、任务、待遇等事项。(三)各子公司依法独立与合同工签订、续订、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书面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集团公司直属单位按原规定程序办理。(四)法人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原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新单位要重新签订二、动态管理规定(一)合同工学徒(熟练)期满可进行流动。其中,调出者,经合同工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单位之间流动按市场化运作,即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协调,用工单位与合同工个人实行双向选择、择优选聘。具体操作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二)合同工在单位内部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工种岗位。因特别情况或工作需要确需变动工种岗位的,原则上应符合持证上岗制度规定,实行竞争上岗,并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岗位合同和岗位协议工资手续。(三)合同工在单位内部实行下岗、待岗制度。下岗、待岗人员合同期满未能上岗者终止劳动合同。三、待遇管理规定(一)合同工实行岗位协议工资制。岗位协议工资标准参照山东省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当地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可适时调整。(二)合同工在试用期内,根据所从事岗位的岗次不同,其工资待遇执行相应的试用期标准。试用期满后,岗位协议工资标准按集团公司现行规定标准执行。(三)根据合同工岗位的岗次划分标准,集团公司确定不同岗位的岗位工资基准线,岗次划分标准为 1 岗的基准线为 1 档,2 岗的基准线为 3 档,其他依次类推,各单位可依据具体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单位效益、上岗人员的综合素养要求等情况,在集团公司确定的岗位工资基准线基础上,在上浮 2 档、下浮 2 档(基准线为 1 档的不再向下浮动)范围内,初步确定该岗位的岗位协议工资标准,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连同岗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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