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迪昂实业进展有限公司与吴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 698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迪昂实业进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炯明,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池永伟,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上两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凯云,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迪昂实业进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昂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吴某某、被上诉人徐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3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迪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池永伟,被上诉人吴某某、徐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凯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 年 11 月 8 日,迪昂公司与吴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迪昂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延安东路 XXX 号四川大楼之 7 层、跃 8 层部分办公用房出租给吴某某使用,双方确立租赁合同关系。2024 年 12 月 30 日吴某某在对上述租赁房屋装修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2024 年 1 月 3 日吴某某和徐某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吴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唐家湾路 XXX 号的上海青瓷主题酒店(以下简称青瓷酒店)作价人民币680,000 元转让给徐某某,并以 2024 年 1 月 10 日签订的《上海青瓷主题酒店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上述转让款项已支付完毕。2024 年 1 月,迪昂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房屋租赁合同、保证合同诉讼,要求吴某某及其妻姚新宇对四川大楼倒塌事故承担相应责任。2024 年 4 月 2 日由上海市黄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报告书》,对 2024 年 12 月 30 日延安东路 XXX 号四川大楼房屋倒塌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为:吴某某及其妻姚新宇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迪昂公司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后迪昂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某和徐某某之间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签订的《上海青瓷主题酒店转让协议》无效及诉讼费用由吴某某和徐某某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吴某某和徐某某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签订的《上海青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