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 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有什么区别
区别两者有何现实意义
答: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一: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
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它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效力未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二: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未定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的相对无效状态,有效与无效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或善意相对人的撤销,而无效合同处于自始、确定、当然的绝对无效状态,所谓确定无效是指无效状态不可改变,无法补救,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经成立就无效,所谓当然无效是指无须任何人主张,也无须法院和仲裁机关宣告就无效
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三: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未定合同应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使得合同有效或无效,而无效合同当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就原来无效,且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法院和仲裁机关还可主动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
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四: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未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内行使,而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
区别二者有很重要的意义: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