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与先起诉的商品房贷款合同合并审理 [基本案情]: 2000 年 7 月 21 日购房户甲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乙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书》,约定:由乙将跨世纪花园 一套住房出卖给甲,总房款 638000 元,由甲首付 238000 元,余款以银行贷款按揭方式支付
房屋交付日期为 2001 年 7 月 27 日,房屋产权证交付日期为房屋交付后一年内即 2024 年 7 月 26 日前
为确保该购房合同目的实现,2001 年 3 月 18 日、21 日,甲、乙与银行丙分别签订抵押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各一份
三方在上述三份合同中约定:由甲以所购乙住房抵押,丙银行向甲提供按揭贷款40 万元用于购买乙开发建设的跨世纪花园一套住房,借款期限 15 年,贷款月利率 4
65‰,每月归还本息
甲所借贷款由丙直接划入乙在丙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乙愿在保证期内对甲的债务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产保险和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丙银行代为保管之日
乙在贷款发放之日起 3个月内办妥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证和抵押他项权证交付丙银行,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上述四份合同签订后,甲依约如期向乙支付了首期购房款 238000 元,丙银行也依约将甲所借 40 万元款项直接划入了乙在丙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甲按合同约定按期向丙银行支付了三期按揭款
然而至今,虽经甲多次催告,乙未按合同约定向甲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无法按合同约定在贷款发放之日起 3 个月内,办妥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和抵押他项权证交付丙银行
房地产开发公司乙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犯罪,司法机关正在处理中,该公司开发的跨世纪花园项目已停工
该项目停工后,引起购房户恐慌,甲认为自己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从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