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程芝律师代理的是被告(反诉原告)一方。在程律师及委托人的共同努力下,争取到了二十多万的赔偿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24)海民初字第 4 7 6 8 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X 大街 X 号 X 层,注册号: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中国 X 大学助理讨论员,住中国 X 大学宿舍。 被告(反诉原告)徐某,男,196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户籍地江西省 X 市 X 镇 X 桥组 X 号,住北京市朝阳区 X 城 X号院 X 号楼 X 室,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程芝,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9 1059 2307。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舒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反诉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诉称,2 01 1 年 4 月我公司与徐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我公司经营的北京中关村某 6 层某某商城柜台,合同期限一年,有效期自 2 01 1 年 5 月 1 日起至 2 01 2 年 4 月 3 0 日止,租金支付方式为半年一付、先支付上半年租金,下半年租金至半年租期到期前 3 0 天支付。租赁协议签订后,徐某支付了上半年租金,2 01 1 年 10 月 31 日上半年期限到期后,徐某未根据合同约定交纳下半年租金,无理由拒交租金经我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拒绝交纳。我公司于 201 1 年 1 0 月 1 0 日发出通知,要求其于 2 01 1 年 1 0 月 31 日撤场,其仍不按规定时间撤场,并围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导致我公司产生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2、徐某支付我公司损失 65 302. 27 元(包括 1、市场租金损失 59 721.7,计算方法为我公司某市场一个月正常经营应收租金为 450 077. 67 元,由于徐某、裴某、王某三家超租期外经营,扰乱市场导致我公司 1 0 月份没有收到租金,故该损失应由三家分担,分担损失的数额以三个人租赁柜台的租金比例计算;2、看管货物损失 3 0 0元,徐某、裴某、王某拒绝撤场的货物放到公司库房内,我公司每月花 3 000 元请一人看货,上述三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