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轻轨工程 第一册 轨道土建工程 册说明 一、《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土建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及围护、桥涵工程,地下车站和地下区间工程,措施项目三部分共二十二章。 二、本定额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改造和维修工程。 三、本定额中的材料材质、型号、规格、强度等级按常用标准编制,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 四、定额中凡注明厚度的子目,设计要求不同时,执行每增减厚度的相应子目。 五、结构钢筋搭接应按设计图纸注明或规范要求计算,图纸未注明搭接的按以下规定计算搭接数量: 1.钢筋 φ 10以内,按-12m长计算1个搭接; 2.钢筋 φ 10以外,按 8m长计算1个搭接; 3.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按层高计算搭接。 六、桥梁部分现浇混凝土结构需另行执行混凝土泵送子目,地下结构的混凝土泵送在子目中综合编制。 七、金属构件和混凝土构件价格不包括加工厂至安装地点的运输费,其费用另行计算。 八、地上工程(高架车站、高架区间)和地下工程(明挖、盖挖、暗挖车站和区间)的主体结构、附属结构和装修工程单独执行工程水电费子目,其他项目的工程水电费已综合在相应子目中。 九、声屏障及疏散平台执行第四册供电工程相应子目。 十、人防工程的土建结构部分执行本册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相应子目,人防门设备安装执行第五册智能与控制系统、机电工程相应子目。 十一、地面车站、地下车站和地下区间的地面以上建筑工程执行北京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相应子目;站前广场执行北京市市政和通用安装专业工程等相应子目。 十二、车辆段和停车场工程按如下规则划分: 1.综合楼、食堂、锅炉房、围墙和大门等静载区执行北京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相应子目; 2.轨行区地面以下部分执行本册相应子目,地面以上建筑工程执行北京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相应子目; 3.场内的道路、涵洞、管道、园林绿化等工程,执行北京市市政工程等相应子目。 十三、高架车站工程按如下规则划分: 1.轨道下的桩基、承台、墩柱和箱梁等项目执行本册相应子目; 2.车站及附属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幕墙、二次结构等项目执行北京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相应子目,其人工和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 1.15。 十四、地下车站和地下区间项目执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以外其他册相应定额子目时(如装饰工程等),其人工和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 1.15。 十五、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及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