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细则 第一章 前言 凡参与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各销售机构、登记结算中心、投资者及其他有关方均应遵守本细则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详尽权责依照各基金的《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执行
本公司基金的帐户管理包括基金帐户开户、基金帐户信息变更、基金帐户销户、基金帐户冻结/解冻、基金帐户查询;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基金非交易业务包括转托管、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非交易过户、分红、强制赎回、基金清盘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发起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基金管理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4、 登记结算中心: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投资者:指基金份额的购买和持有者
6、 基金销售机构: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销售代理人
7、 基金账户:登记结算中心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8、 基金账户开户:登记结算中心根据投资者提出的申请,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业务
9、 基金账户销户:登记结算中心根据投资者提出的申请,为投资者撤销基金账户的业务
10、 交易帐号:销售机构根据投资者提出的申请,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基金交易的号码
11、 基金账户信息变更:由于账户基本信息变更而对基金账户进行的操作
12、 基金账户冻结/解冻:登记结算中心根据相关司法程序对基金账户实施的强制冻结称基金账户冻结,其反向操作为基金账户解冻
13、 直销:基金管理人直接向基金投资者销售基金
14、 代销:销售机构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向基金投资者销售基金
15、 认购: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基金尚未成立时,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称为认购
16、 申购: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成立后,通过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