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有效防止或减少机械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和工程主体附着点及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和工程主体附着点所需的施工条件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协调管理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制定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对安装和拆卸环节实行旁站监理,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上岗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并记录,督促并参与做好验收工作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书”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承租建筑施工机械
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安全装置及关键零、部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九条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降低设备安全指标,擅自减少安全设施,擅自改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