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 商 投 资 产 业指导目录(2015修订)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发布日期: 2015.03.10 生效日期: 2015.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三、制造业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六、批发和零售业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教育 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限 制 外 商 投 资 产 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二、采矿业 2. 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3. 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4. 石墨勘查、开采 5. 锂矿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6. 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 7. 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8. 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9. 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10.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11. 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 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12. 船舶(含分段)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 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 10 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15. 城市人口 50 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6.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7. 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8. 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9. 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 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 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 49%) 七、批发和零售业 21. 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 22.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