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大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各级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单位)适用本制度
本市内的中直、省直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其本部门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仔细落实
市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实施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二章 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直接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要经过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能上岗工作
第六条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组织
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专业部门组织
第七条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内容按省政府法制办规定执行,包括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救济等方面,具体涉及到宪法、组织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
第八条 综合法律知识考试使用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命制试题
考试合格的,发给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证》
考试不合格的,安排补考一次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许可工作,要按程序予以清理
第三章 行政许可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