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待抵扣进项税的账务处理这个问题说起来比较复杂,涉及到“待扣税金——待抵扣进项税”、“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的演变关系。网上找了一些资料,整理如下:一、关于待扣税金与待摊费用的问题。 待扣税金是以前商品流通企业会计科目,因为按以前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进项发票必须付款后才可以抵扣,因此假如没付款的进项税额可以先挂在此科目,待付款后再转入应交税金科目。目前已经不需这样处理,没付款也可以正常抵扣。 在实际会计核算中可以灵活运用此科目,比如说工业企业,原材料已到并已投入生产,且产品都已销售,但购原料发票未到。此时要结转成本。按正常是暂估成本,待发票到后再冲回,此时再做一笔正确的分录,这样操作起来很麻烦。有人认为此时就可以运用待扣税金科目了,假如发票未到,但已经确认好货款,可以先把进项税金计入待扣税金科目,这样既不影响成本核算也不影响应交税金科目,简单好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待扣税金——待抵扣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下月发票到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扣税金——待抵扣进项税 也有一些地方用待摊费用代替待扣税金,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下月发票到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 PS: 1、目前有一些税务会计教材里面就是这样的说法,涉及到存在尚未认证进项税发票,由于当月没收到或者尚未认证,而在下月再认证的情况下使用这种方法。 2、用“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代替“待扣税金——待抵扣进项税”,效果其实是一样的,把税务上不允许当月抵扣的进项税作为一种资产挂账而已。 3、不过,目前来看,待扣税金和待摊费用都是较老版本的会计制度所规定的科目,新准则是允许根据企业情况设置一些科目的,这两个科目还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是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的,不过继续使用这样的科目并不太切合新准则的思路。也有一种做法是用“其他应收款-进项税”来代替,不过这样实际上还是存在核算不太明确之处。实际上,根据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还可以在“应交税金”下设置“待抵扣进项税”来进行核算。二、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科目的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617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