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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领域中挂靠现象的法律思索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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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建筑领域中挂靠现象的法律思索 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 慕香英 近期,一从事建筑业的顾问单位因在某项目工程中错误选用劳务分包商从而被卷入一系列的诉讼,该分包商指定的驻施工场地项目代表与分包商之间是挂靠关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该代表携工程款潜逃,由此引发了诸如民工上访索要工资,材料商、设备商堵门索要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等恶性事件。后经政府出面协调处理,民工问题和大部分材料商、设备商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但仍有部分材料商、设备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总包商、劳务分包商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在协助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对此事件中的显现的挂靠法律关系及其引发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思索……关键词:建筑 挂靠 法律思索 一、关于挂靠的法律界定挂靠,在我国基本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解释和地方规章中有其身影,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屡屡被提到、使用,故其仍应属于法律专业术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 43 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4 号,2001 年 7 月 27 日发布施行)第六条规定下列行为属挂靠行为:(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第七条则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挂靠行为论处:(一)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二)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四)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2024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此处的实际施工人即是指接受施工任务并组织施工作业的组织或个人,而不是指具体进行施工作业的组织内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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