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福利制度为吸引、激励和保留人才,公司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并根据案例分析、政府有关劳动、人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福利(即不可弹性化福利):1、法定假日公司所有员工均可享有国家规定的每年 11 天法定带薪假(元旦 1 天,春节 3天,清明 1 天,劳动节 1 天,端午节 1 天,中秋节 1 天,国庆节 3 天)
2、社会保险公司根据本市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办理“五险”(即养老、生育、工伤、医疗、失业),为满足员工退休、生育、看病等需求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3、特别休假A、婚假 (1)员工本人结婚可享有薪婚假 5 天
注:符合初婚晚婚规定的,可享有 15 天婚假
B、慰唁假 (1)员工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请 3 天有薪慰唁假
(2)员工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岳父母死亡,可请有薪假 1 天
C、产假 计算:90 天+30 天(晚育)+15 天(难产)+15 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公司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 30 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4、带薪年休假(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3)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员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根据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