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德国税收制度特征 一、德国税法的形式和制定德国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对所得或财产征收
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提税、教会税及市政贸易所得税
财产税包括净资产税、市政贸易资产税、遗产税及不动产税
间接税包括增值税、货物税、不动产交易税、资本交易税、其他交易税、关税等
(一)税法的形式德国税法的宪法基础是基本法,它包括税收立法权的分配规定,联邦、州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税收收入的分享规定等
其次是以法令、规定等形式体现的各种法律的实施细则等
其他还有如税收协定、欧共体法律、行政规定等
(二)税法的制定联邦和州才有制定税法的权力,绝大多数税法都是联邦制定的,但由于它们必须经过代表各州的联邦议会的同意,所以各州对税法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
市政府仅限于决定地方税的税率
联邦税法的制定权源于联邦政府或联邦议会,复杂的制定程序决定于制定机关,但所有立法主体都必须参加,一般情况下,联邦议会是最后的审定者
法律经联邦总统签署及公开发布之后即告生效
三、德国税收管理体制的特点德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体制上实行的是分税制,是一种共享税与固定税相结合、以共享税为主的分税制
德国把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固定税两大类,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两级政府共有,并按规定的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固定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所有,作为本级政府的固定收入
德国税收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税收立法决策权相对集中
税收的立法权,既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法的解释,也包括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权以及税收的减免权等
大多数税种的立法权归于联邦政府,收益权和征收权则分为州和地方两级
联邦拥有对关税和国库专营事业的立法权,对收入的全部或部分应归联邦所得的所有其他税收拥有共同立法权,即优先立法权
各州在宪法未给予联邦以立法权的范围内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