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私募股权 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方法》,促进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安康规开展,并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开展的政策体系奠定法律根底。 2.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在XX 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 3. 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完毕之日起〔6〕以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4. 合伙企业清算,清算人于〔60〕日在报纸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应当在〔10〕工作日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6. 设立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7.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1/2〕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8.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展备案,如实填报、提供根本信息和资料。 9.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10.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11. 获得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12. 2005 年11 月,公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2011 年11 月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开展的通知》;2013 年6 月,中央编办发出《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2014 年6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第51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视管理暂行方法》;2014 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视管理暂行方法》; 13.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视管理暂行方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2014 年2 月7 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2 / 8 14. 2016 年5 月4 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视管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