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常用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药 品 管 理 法 一 、无证经营药 品 第 十四条 开办药 品 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 品 监督管 理 部 门批准并发给《药 品 经营许可证》;开办药 品 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 品 监督管 理 部 门批准并发给《药 品 经营许可证》,凭《药 品 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 部 门办理 登记注册
无《药 品 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 品
第 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 品 生产许可证》、《药 品 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 品 、经营药 品 的,依法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生产、销售的药 品 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 生产、销售的药 品 (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 品 ,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非法 渠道采购药 品 第 三十四条 药 品 生产企业、药 品 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 品 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 品 ;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 理 的中药 材除外
第 八十条 药 品 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 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 品 生产许可证》、《药 品 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 品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购进的药品 ,并处违法 购进药 品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 品 生产许可证、《药 品 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三、生产销售假药 第 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为假药 : (一 )药 品 所含成份与国家药 品 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 ( 二 ) 以 非 药 品 冒 充 药 品 或 者 以 他 种 药 品 冒 充 此 种 药 品 的
有 下 列 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