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章 基本要求 第 一 条 病 历 是 指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文 字 、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 总和,包括门(急)诊病 历 和住院病 历
第 二条 病 历 书写是 指 医 务 人 员 通过 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 、护理等医 疗 活 动 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 成 医 疗 活 动 记录的 行为
第 三条 病 历 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 四条 病 历 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 病 历 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 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 病 历 应当符合病 历 保存的 要求
第 五条 病 历 书写应当使用中 文 ,通用的 外文 缩写和无正式中 文 译名的 症状、体征 、疾 病 名称 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 六 条 病 历 书写应规范使用医 学 术 语 ,文 字 工 整,字 迹 清 晰 ,表述 准确,语 句 通顺 ,标 点 正确
第 七 条 病 历 书写过 程 中 出 现 错 字 时,应当用双 线 划 在 错 字 上 ,保留 原 记录清 楚 、可辨 ,并注 明 修 改 时间 ,修 改 人 签 名
不 得采 用刮 、粘 、涂 等方 法掩 盖 或去 除 原 来 的 字 迹
上 级 医 务 人 员 有审 查修 改 下 级 医 务 人 员 书写的 病 历 的 责 任
第 八 条 病 历 应当按 照 规定 的 内 容 书写,并由 相 应医 务 人 员 签 名
实 习 医 务 人 员 、试用期医 务 人 员 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 疗机构注册的医 务 人 员 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 务 人 员 由医 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 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 24 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