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一 审 代 理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本代理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刚才又仔细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的纠纷事实和争议焦点有了清楚的认识和了解。本代理人认为,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现有证据材料和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原告对被告**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现针对本案争议和焦点问题发表以下具体代理意见,希望法庭能予以参考采纳。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 因**公路改线拓宽,需要征用原告厂房面积 822㎡,作为路面使用。原被告双方于 1999 年*月*日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了原被告之间房屋拆迁安置具体内容,其中土地安置面积为 1060㎡(包括原告购地 160㎡)。根据《民法通则》第 55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签订本协议书的民事主体资格,签订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形式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被告已经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对原告进行了土地安置,并对安置的土地办理了相关报批手续。因此,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并履行协议书的约定。二、本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具体条款内容。1、被告征用原告厂房面积 822㎡作为路面使用,赔偿原告人民币 88656 元,原告不能影响工程施工2、被告规划一块山杂地 900㎡作为赔偿原告建筑厂房用地,另超出杂地 160㎡原告应付给被告人民币 6000 元购地费,合计土地安置面积为 1060㎡,而不是原告实际占用的面积 1930㎡。3、在办理产权证件时,被告应及时按县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报批手续,镇政府各职能部门收取的有关费税给予减免。被告只是在原告办理产权证件时,应给予办理报批手续,而不是约定被告必须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件。三、本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根据《**镇拆迁安置小区详规总平面图》,表明被告已经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