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 上诉人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丽园公司)为与上诉人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甘民初字第 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 年 5 月 29 日,甘肃诚信电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工贸公司)与红丽园公司签订《房屋租赁意向协议书》,约定在讼争房屋土建工程完工后,将房屋交付红丽园公司使用,在签订协议之日起 5 日内,红丽园公司需向诚信工贸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10 万元
红丽园公司于 1998 年 6 月 8 日向诚信公司交付房屋租赁保证金 10 万元
1998 年 7 月,诚信公司在土建工程完工后将讼争房屋交付红丽园公司,随即红丽园公司开始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并于 1998 年 12 月 25 日以“千禧龙海鲜美食世界”(以下简称千禧龙酒店)的名义开张试营业
1999 年 3 月 10 日千禧龙酒店装修工程竣工
1999 年 4 月 12 日,诚信公司与红丽园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的房屋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武威北路西侧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住宅楼南端一、二层
承租房屋使用面积为 1580
承租房屋为新建框架式结构,水、电、暖设施齐全
租赁期限为 1999 年 4 月 12 日至 2024年 4 月 11 日,租赁期限 5 年
第一个租赁年度每月租赁费用为 49776
租金按每平方米31
5 元计算,第一个租赁年度租赁费用为 597315
6 元,5 年租赁期总金额为 3300545
租金按租赁季度交纳
租金交纳采纳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即在每个租赁季度初 5 日内交纳本季度租赁费
从第二季度起,租赁费用在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