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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无座票站立乘车应否退票款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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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案情简介 2024 年 3 月 12 日,河北沧州某律师在淄博站购买当日淄博至沧州的 D56 次火车票一张,支付票价 106 元。车票票面记载,“06 车无座”。该律师上车后没有座位,一直站立到达沧州站。该律师认为,根据《铁路法》、《价格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铁路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而铁道部却没有规定无座票的票价率。自己支付的 106 元应当是动车二等座的票款,自己在站立乘车的情况下,不应支付票款。因此起诉铁路部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票款 106元。 二、争议焦点 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铁路动车刚开行时,铁道部承诺不超员,采纳航空式服务。铁道部发布的《动车组列车旅客运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动车组直通列车不得超员”。根据人人有座位的乘车条件,铁道部规定了相应的票价。据此,从淄博至沧州的二等座车票价是 106 元。原告所乘列车属于直通动车组,而无座乘车与有座乘车条件差别较大,这样,铁路出售超员无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座票时根据有座票价收取 106 元就没有依据,违反了规定,多收了票款。所以,可以比照特快列车的票价,判令被告退还多收的票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首先,该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原告购买车票时已经知道是无座票,双方就此达成了协议,因此合法有效。其次,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由于原告的车票为无座票,故被告未能为其提供座位不违反合同约定。最终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原告在享受合同权利后,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票款。所以,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理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没有规定无座票票价率的情况下,原告无座乘车是否应当退还票款。该争议焦点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被告收取的票价是否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发布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具体票价以国务院铁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为准”。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作为铁路运输企业,只有根据票价表规定的票价出售车票的义务,而没有制定具体票价的权利。本案中,在现行票价表没有规定无座票票价率的情况下,被告根据票价表收取原告淄博至沧州的规定票价 106 元,并未多收票款,完全符合规定。至于国务院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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