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提取他人存放在借用本人银行卡内钱款行为的认定①摘要:财产性犯罪的认定与区分一直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尤其是对占有的不同认识会导致对案件定性的分歧,其中重要的又是对盗窃罪与侵占罪界限的划定以及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刑法上财产犯罪的关系问题。本文通过一个典型且有争论的案例即“提取他人存放在借用本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内钱款行为的认定”。经过分析得出上述诸问题的一些区分与界限,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关键词:银行卡 占有 侵占罪 不当得利一、基本案情温州某企业主甲,与会计乙想存钱,想开一张银行卡,但没带身份证,找司机丙借身份证开了一张卡,用此银行卡存入 50 万元。过后司机丙用自己身份证去银行挂失,领走50 万元,用于个人挥霍,问司机丙的行为如何定性。二、分歧意见与争论焦点可以说对于本案,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司机丙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这些方面均不存在异议。但对于客观行为上应构成何罪,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产生了多种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丙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理由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反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②本案中,司机丙本人并未在银行存钱,只是在知道企业主甲与会计乙借用自己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存入钱款的事实后,利用甲、乙以自己名义存钱的这一情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银行谎称自己是 50 万元钱款的所有人,使银行轻信上当,并将该钱款以挂失的方式占为己有。符合诈骗罪要求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对于丙没有直接与甲、乙二人发生面对面的关系而不符合传统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实可以“三角诈骗罪”的理论予以论证,即在诈骗罪中,存在着财产处分人(实际受骗人)与真实受害人不具有同一性的情况,其中真正的受骗人是第三人。第二种观点认为丙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其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纳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当场发觉的非暴力手段,违反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其中,“秘密”具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