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例一】:发包方: ××旅游饭店承包方:× ×装饰工程公司发包方通过邀请四家装饰公司展示××旅游饭店餐厅装饰设计方案的方式确定了承包方。在方案介绍的承包承诺中,承包方当众表示免收装饰设计费,并免费进行拆除装饰中需要改造的部分。在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确认工程价款为146万元,没有提及装饰设计费和拆除改造费的问题。在工程完成即将进行验收时,承包方向发包方送交了一份装饰工程结算书,提出结算价款为”8万元,其中装饰设计费为13.9万元,拆除费用为8.6万元。发包方在对工程结算书的审查时提出全额减掉装饰设计费和拆除费,为此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发包方:装饰工程结算书中的装饰设计费为13.9万元,拆除费用为8.6万元,必须扣除,这是在方案介绍会上已经承诺过“免费设计、免费拆除”的项目。承包方:这可能是个误会,我们承诺的是当时的装饰方案设计免费[过后,我们根据使用者的要求对方案作了很多的修改工作,还有最后的施工图设计,这些都是不能免费的。拆除费也没有违反承诺,结算书中收取的只是运渣土的装车、租车费、城市垃圾场的消纳费等,没有计算拆除人工费。该免的已免了,不能赔钱搞工程。发包方:当时承诺“免费设计、免费拆除”的时候为什么没有作上述说明呢?承包方:当时没有人要求我们对“免费设计、免费拆除”进行说明。发包方:工程结算的依据是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现在的合同中没有关于设计费和拆除费的条款。承包方:我们也同意工程结算的依据是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但施工合同中也没有“免费设计、免费拆除”的条款。发包方:我们应该以合同为依据,实事求是,合同中没有说明的萝外费甲不能列为结算内容。合同没有要求你们做的事,是你们自愿去做的,你们自愿去做的事没有要求我们付费的理由。承包方:我方同意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合同中没有说明,但该工程装饰设计和拆除工作是我们完成的,这是装修之前必须做的工作,贵方能够找到不收费来做这些事的单位吗?承认这个事实,就应该根据这个事实进行结算,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发包方:设计是你们做的,是事实;拆除是你们干的,是事实;没有签订这两个合同是事实;承诺了“免费设计、免费拆除”也是事实。作为既有装饰没计资质叉有装饰施工资质、且已经经营了五年的建筑企业,为什么要求与我们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却不要求与我们签订装饰设计合同和拆除工程合同,这样做说明了什么?承包方:假如是只做装饰设计或者仅做拆除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