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老师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合理吗?在老师聘用合同中,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有违约金条款,并且是老师违约要向校方支付违约金,而极少有校方违约向老师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据笔者对某师专 31 名毕业生(分别到 15 所学校任教)的调查,他们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中,都有违约金条款,且都是单方违约金条款,即假如老师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则按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来计算支付违约金;一般以没有履行期限一年赔偿校方一万元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除此之外,也有一些聘用合同约定,假如老师不遵守单位工作纪律,或在年终各项工作综合评比中不达标或处于后进的,要向校方交纳 1000 元至 3000 元不等的违约金。 近年来,因违约金原因引起的老师聘用纠纷越来越多,对聘用合同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将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把聘用合同及违约金的性质及责任方式认识清楚。 一、聘用合同及违约金的性质。 我国现行法律允许学校聘用老师,双方签订聘用合同,但对聘用合同的性质、聘用合同的内容以及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界,认为老师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应参照《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来签订聘用合同已成共识。但《劳动法》中对于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劳动部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3 条虽规定了“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对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及计算标准未作规定,实践中完全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 那么,违约金的数额应如何确定呢?先要从违约金的性质说起。我国《合同法》第114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此看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在功能上是为了弥补一方违约后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即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赔偿性质的,而不是惩处性质的。一般合同如此,那么劳动合同也应如此,尤其是劳动者一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更不应当是惩处性质的,即不应当用违约金由强势方对弱势方的劳动者进行惩处,这样做,不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保护劳动者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