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商贸企业法律培训系列课程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张纪明律师目录产品标识的概念产品标识的概念产品标识的作用产品标识的作用产品标识的必备内容产品标识的必备内容产品标识的非必备内容产品标识的非必备内容产品标识的可选内容产品标识的可选内容案例1产品标识的概念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产品应当具有标识,但是对于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产品标识的作用产品标识是公司及其产品形象的重要体现,具有某种广告功能,是公司和客户沟通的重要渠道生产者或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合同的组成部分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便于用户、消费者选购、使用产品.我国法律对产品标识的规制1、《产品质量法》2、《产品标识标注规定》3、《标准化法》4、《计量法》5、《广告法》6、《广告管理条例》7、《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8、《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9、《反不正当竞争法》10、《商标法》11、《专利法》12、《著作权法》13、《民法通则》14、《合同法》产品标识的四个必备内容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一、产品名称•产品应当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产品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3、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上述1、2项规定的一个名称。“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是指以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的法律风险产品名称除应当符合上述《产品质量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注意不得擅自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否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具体要求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2、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3、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具体要求4、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5、在中国设有办事机构的外国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6、对于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条规定,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似有不协调之处。而在实践中,在国内销售的进口产品同国内生产的产品一样,也需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四、产品产品标准编号1、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2、国内销售的进口产品并不必须标注产品标准编号。案例1产品标识的非必备内容2、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和重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2、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和重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