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原告:李杏英,女,66 岁,退休职工,现就聘于上海航空旅行社工作,住上海市双阳路
委托代理人:张桂庄,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
地址:上海市黄兴路
负责人:骆建中
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徐仁羽,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杏英因超市存包与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以下简称大润发超市)、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提审
2000 年 11 月 1 日下午,原告李杏英在被告大润发超市处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
下午 5 时 30分左右李杏英购物结束后,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号码为 1250719748 的密码条找到大润发超市的工作人员,称其购物前曾将皮包一只(内装从原告聘用单位上海航空旅行社刚领取的旅游团款 4660 元及个人钱款 650 元,计 5310 元)、雨伞一把存入该店 22 号自助寄存柜的寄存箱内,现因无法打开箱子,要求解决
大润发超市工作人员将李杏英指认的箱门打开后,发现里面是空的
工作人员告知李杏英,其指认的箱门与其所持密码条显示的箱门号码不一致
但是,当工作人员将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另一箱门打开后,发现里面也是空的
当晚,李杏英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警署报案
原告认为,超市要求消费者将自己的财物存入超市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内,双方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超市应当对保存的消费者财物承担保管责任
由于大润发超市对自己给消费者提供的自助寄存柜的安全、可靠性过于轻信,疏于管理,以致原告存入柜内的钱物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