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当事人:原告(反诉中的被告):李大仁,男,1962 年 1 月 12 日出生,住甲市 A 区东方红路 12 号 301
被告(反诉中的原告):陈又青,男,1984 年 4 月 1 日出生,住甲市 A 区马门路 3 号 202
案情:一、李大仁于 2012 年 10 月 31 日向甲市 A 区法院起诉陈又青,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 8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提交了 2 份证据:1、2010 年 1 月 31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该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陈又青)向乙方(李大仁)租赁位于甲市 A 区的春风海味酒楼,期限 7 年,自 2010年 2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 月 31 日止,每月租金 2 万元,在每月的 5 日前交纳
合同第三条约定:签订合同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 15 万的押金,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甲方无拖欠水电费用或租金的乙方无息退还 15 万元押金给甲方
2、关于移交了酒楼及附属设施给陈又青的《移交清单》
李大仁称陈又青自 2024 年 7 月起无故拒交租金,现起诉要求陈又青支付拖欠的租金 8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陈又青答辩称不同意支付 2024 年 7 月至 10 月的租金,并在举证期内提交了反诉状,提交了证据 2 份:1、同样于 2010 年 1 月 31 日签订的另一份《租赁合同》
该合同与李大仁提交的合同存在两点不同,一是租赁期为 5 年,至 2015 年 1 月 31 日止,二是增加了第七条“在租赁使用期未满,甲方如提前终止租赁使用,原建筑物要保持完好归回乙方,在甲方提出日起一周内乙方将甲方 15 万元押金退回甲方,并终止租赁合同”
其他条款与李大仁提交的合同完全一样
2、15 万元押金收据
陈又青称,两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期限不是 7 年而是同日签订的期限为 5年的租赁合同,原租赁期 7 年的租赁合同已经取消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