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补 充 条 款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本合同第 11-3 条规定,就一些未尽事宜订立下列补充条款,若本合同与补充条款有所抵触,以补充条款为准。2.1租赁开始日及租赁期限2.1.1本合同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1.2乙方知晓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已经可以合法交付该房屋,如乙方不按本合同第 3-1 条规定的交付日前来与甲方交接该房屋,甲方有权按本合同向乙方收取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2.2免租期2.2.1自租赁开始日起,乙方可享有 45 天的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包括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在装修免租期结束后 年 月 日(“约定营业日”)或之前正常营业。假如乙方超过约定营业日三十日方开始营业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每日基本租金 2 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2.2 免租期内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租金 (虽有此规定,乙方于免租期结束日之前实际营业的,每提前一天,甲方仍有权根据每日基本租金 50%的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 ,但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的规定交纳免租期间的管理费、推广宣传费、水费、电费、煤气、额外空调费(如适用)及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乙方在装修免租期内未能装修完毕或在装修免租期届满后再进行装修的,不再享有任何免租的权利。2.3租赁场所的用途和要求2.3.1租赁场所仅限作为乙方 [经营]/[销售] 之用。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上海市制定有关租赁场所及乙方在租赁场所内进行其业务的政策和法规。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场所的用途。若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乙方须因此向甲方赔偿其蒙受的一切损失。 2.3.2乙方须根据管理规则的规定使用租赁场所,并保证 365 天全年营业,且每天的营业时间为上午 10:00 点至晚上 22:00。2.3.3 乙方任何用于户内的标牌和店面标示必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批准方可制作和摆放;公共区域以及户外的指示标牌(如有)应由甲方统一制作,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2.3.4 乙方同意积极响应并配合甲方组织的各类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广场内每年二次的时装表演活动提供服装赞助、室内外推广活动、广告积分活动等),并接收甲方对活动现场的管理。2.3.5 乙方每年应自行组织不少于 次的大型推广活动,活动开展前应事先取得甲方市场部门的认可。 2.3.6 除有特别规定外,凡甲方核准之甲方或其它关联企业发行之正大卡或其它各种 VIP 贵宾卡、会员卡,乙方应全力配合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