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件概况】范某与陈某 2010 年 5 月 29 日签订了居间合同、房产买卖合同、交易服务合同并附有补充协议、交易流程确认函、解押协议、产权办理协议等附件,约定陈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范某,双方在上述相关合同及附件中商定了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交易流程、费用承担及违约责任等
其中房产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一、二款约定:“1、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违约方按成交价款每日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该违约金的认定及支付不影响合同在违约行为终止之后继续履行
2、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五日,守约方即可向违约方发出信件促其履约,发信即日起超过十日仍未回复并履约的,守约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20000 元,守约方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本条第一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及产生的佣金、服务费、交易过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增加的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另产权办理协议中的第六条也有类似的表述
合同签订后,范某依约定于 2010 年 5 月 29 日和 2010 年 5 月 31 日分别将 30000 元及 90000 元共 120000 元履约保证金支付给第三方某担保公司,但陈某却未按约定于 2010 年 6 月 8 日前办理解除该房产抵押权的相关手续及不主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担保公司分别于2010 年 6 月 10 日和 2010 年 6 月 21 日发出“告知函”和“履约通知函”给陈某要求履约,陈某仍未及时履约,范某遂于 2010 年 7 月 8日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函”给陈某要求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后经协商,双方又于 2010 年 7 月 12 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陈某)保证自 2010 年 7 月 12 日起继续履行原合同,同时乙方(范某)同意不追究甲方(陈某)自 2010 年 6 月 9 日至 20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