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的五则典型判例要旨阅读提示: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
反之,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新民诉法解释第 108 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此条规定正式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与民事诉讼法不同,新刑诉法第 53 条明确规定,认定证据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这一证明标准显然要高于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但是证明标准具有模糊性的特征,精确界定证明标准是非常困难的
“无论对证明度的内容表达描述,任何表达其实都可以说只是一种形容或比方
这是因为作为衡量认识程度或状态,证明度看不见摸不着,只是人们心中一种共通的理解或认识
”因此,证据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需要综合法官所有证据,运用经验法则,比较相反证据,结合法官的价值推断,最终做出自己内心的确认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方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同样也应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
——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 年第 1 期) 最高法院认为:证明标准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法律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本案中,洪秀凤已经完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安钡佳公司主张其与洪秀凤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