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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合同的变更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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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谈劳动合同变更 案情简介李某担任某机械厂的销售主管,根据合同约定月工资为 6000 元。一年后,因市场形势不好,公司业绩利润不好,机械厂与李某协商将其月工资调整为 5000 元,李某未提出异议。但是后来,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中占有份额进一步减少,公司决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对李某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将李某调岗为销售代表并降低月工资待遇至 4000 元,李某对此表示抗议,随后一个星期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机械厂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赔偿金。案例分析劳动合同变更在劳动关系的范畴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在现实中,哪些条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第一、协议变更,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法定变更,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非因公负伤病休期满、劳动者工作不胜任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变更劳动合同。但仍需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本案中,李某与机械厂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 6000 元,后由于市场形势不好,机械厂业绩利润下滑,李某先被机械厂降薪,后来再次被机械厂要求降职和降薪,但机械厂未能与李某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机械厂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条(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机械厂简单的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行为,现李某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实践中,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合同变更而言,有以下几条比较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文。现再次提出来,以此做进一步探讨和讨论。《劳动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根据上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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