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目录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全文)(2024
22)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1993
29)海峡两岸红十字会组织有关海上遣返协议(1990
20)汪辜会谈共同协议(1993
29)两会(海协会、海基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 (1993
29)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全文)(2024
22)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 12 月 22 日与台湾海峡沟通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中签署《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
全文如下: 为维护海峡两岸渔船船员、渔船船主正当权益,促进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沟通基金会就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在符合双方各自雇用渔船船员规定下,进行近海、远洋渔船船员(以下简称船员)劳务合作,并对近海与远洋劳务合作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二、合作方式 双方同意两岸船员劳务合作应通过双方各自确定的经营主体办理,并各自建立风险保证制度约束其经营主体
三、合同(契约)要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双方同意商定船员劳务合作合同(契约)要件
四、权益保障 (一)双方同意保障船员以下基本权益: 1
船员受签订合同(契约)议定的工资保护; 2
同船同职务船员在船上享有相同福利及劳动保护; 3
在指定场所休息、整补或回港避险; 4
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 5
往返交通费; 6
船主应履行合同(契约)的义务; 7
双方商定的其他权益
(二)双方同意保障渔船船主(以下简称船主)以下基本权益: 1
船员体检及技能培训应符合双方各自规定; 2
船员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3
船员应接受船主、船长合理的指挥监督; 4
船员应履行合同(契约)的义务; 5
双方商定的其他权益
五、核发证件 双方同意各自核发船员身份或查验证件
六、协调机制 双方同意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