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 年 10 月 9 日)深财企〔2024〕37 号 为加强对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法律规范资金的使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进展的决定》(深发〔2024〕1 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24〕7 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原《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进展的决定》(深发〔2024〕1 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24〕7 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和版权,下同)工作进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职责:(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配套的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办理资金拨款;(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四)参加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一)编制项目预算;(二)负责项目实施;(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