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煤矿挂靠管理协议甲方: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毕节地区大方县普底乡兴隆煤矿根据贵州省政府及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经过双方协商,毕节地区大方县普底乡兴隆煤矿(以下简称兴隆煤矿)与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鑫公司)进行整合,具体协议如下:一、毕节地区大方县普底乡兴隆煤矿实行挂靠方式进入博鑫公司。1、兴隆煤矿采矿权必须在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变更到博鑫公司名下,煤炭资源的采矿权、煤矿的所有权归兴隆煤矿不变,煤矿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双方共同确定兴隆煤矿在联合试运转合格后作价¥32000 万元人民币(叁亿贰仟万人民币)。3、博鑫公司对兴隆煤矿的融资借贷必须进行担保。二、、协议签订之日起,博鑫公司必须立即为兴隆煤矿提供瓦斯综合防治能力评估服务,兴隆煤矿把瓦斯综合防治能力评估资料过户到博鑫公司名下,三、兴隆煤矿向博鑫公司交纳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1、 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在达成协议后 60 天内交清,逾期按每日 5‰比例加收滞纳金。2、 设立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专户,由公司和煤矿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独使用、处理。安全风险金产生的收益归兴隆煤矿所有。3、安全生产风险用于下列支出:(1)、处理兴隆煤矿重大事故的直接费用;(2)、处理因兴隆煤矿事故对公司造成的相应损失(根据责任区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3)、双方协议达成后,按公司制定的专门《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管理规定》具体执行。四、兴隆煤矿每年向公司交纳管理费,其中基本管理费为每年 20 万人民币,产量管理费矿井投产后每年按设计生产能力每吨煤人民币 10 元计算。基本管理费每年 1 月 1 日前交清,产量管理费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交清上季度的费用,逾期按每日 5‰比例加收滞纳金。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管部门要求,煤矿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博鑫公司为兴隆煤矿相应服务。六、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协议生效,乙方要退出博鑫公司必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按协议要求经济结算清楚后,协议终止执行。甲方: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公章)乙方:毕节地区大方县普底乡兴隆煤矿 法人代表:(公章)202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