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阻碍其进行独立客观推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仔细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七条本行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 具备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者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验;(三) 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 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五)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六)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一) 在本行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