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离婚协议效力探析关键词: 离婚 协议 效力 内容提要: 离婚协议是一个复合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附随行为
形成的身份行为为要式行为,未经登记不生效
附随行为的效力附随于形成行为,形成行为不生效,附随行为亦不生效
协议离婚之财产分割,不存在赠与问题,不适用赠与合同规定
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归属子女,属向第三人给付合同中之“经由指令而为给付合同”,对不履行给付之行为应适用《合同法》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及相关事项所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存在争议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1)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是否生效; (2)登记离婚后财产分割条款可否撤销或变更;(3)离婚协议对第三人是否生效
笔者拟通过案例对离婚协议效力的上述三个问题作出分析
一、登记离婚前离婚协议的效力 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前提,当事人登记离婚,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交就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后,如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要离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
此类诉讼中,当事人曾经达成的离婚协议称为诉前离婚协议
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问题,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 1:刘某(男)与田某(女)系夫妻,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依法分割财产
田某同意离婚,但请求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虽系双方自愿签订,但当事人并未依该协议登记离婚,原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现仍应按双方共有财产分割
案例 2:李某( 男) 与毕某( 女) 系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毕某 26 万元,但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
毕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李某认为协议未经民政部门确认,无法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