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于典当行来说,法律不健全带来的风险一直伴随其左右
此中,关于违约金和续当的法律风险最多
所以,讨论这两方面的法律问题对法律规范管理降低风险很有必要
约定违约金问题 典当行与当户在典当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大致包括三种情形:当户因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如协助典当行处置绝当物),当户因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如支付典当利息和综合费用等),以及当户因到期未续当也未赎当的
这里主要讨论的是当户因到期未续当也未赎当而造成绝当的情况,因为绝当后典当行不一定能继续收取综合费用,仅收取较少的利息,在此情况下违约金的约定和主张变得尤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第 1 期刊登的“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当期内,回赎权系形成权,赎当仅以当户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果
赎当是当户的权利而非义务,典当行不能要求当户赎当、清偿债务
”该案例登载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明确赎当是当户的权利不是当户的义务,既然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似乎典当合同约定逾期违约金条款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此后在上海友邦典当有限公司诉陈某典当案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又判决因未如期赎当造成绝当的当户陈某自2008 年 1 月 20 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欠款金额的每日 0
15%支付典当公司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 8 条、第 113 条第 1 款、第206 条规定,到期赎当是当户的义务
2024 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也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约定支付违约金,是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 目前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一般都会支持逾期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但有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却未全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