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股权分置改革服务协议甲 方:住 所 地:法定代表人: 乙 方: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鉴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24 第 32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24 第 42 号《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及《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则的相关规定,国内上市公司拟推行股权分置改革。1、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综合类券商暨保荐机构。3、甲方拟根据中国证监会全面推行股权分置改革的精神,在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完成后,配合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实施股权分置改革。4、乙方作为甲方股权收购与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在购并业务开展过程中已实质提供前期的股权分置改革服务,甲方在正式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将聘请乙方担任其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股权分置改革的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释义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 股权分置:指 上市公司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格局。 第 1页总 5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2 股权分置改革:指 上市公司通过由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一定对价,使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的行为。1.3 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及保荐人:指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24 第32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24 第42 号《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里规定的,上市公司从事股权分置改革必须聘请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第二条 工作内容 2.1 乙方为甲方股权分置改革提供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负责收集及讨论监管部门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政策及动向,并指定专人定期或不定期以电话、访问等方式向甲方提供;(2) 负责提供为甲方股权分置改革所做的相关讨论报告;(3) 负责根据甲方实际状况,并结合拟对上市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为甲方设计、提供股权分置改革的初步方案和对价水平;(4) 协助甲方与上市公司、其他非流通股东及部分流通股东的沟通工作;(5) 协助甲方与国资委、证监会、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等相关方面的沟通工作;(6) 负责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