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临港经济区海滨大道及津晋延长线绿化改造工程 工程编号: 建设单位 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天津临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4 年 5 月 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发包方:(简称甲方) 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方:(简称乙方) 天津临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示范文本》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临港经济区海滨大道及津晋延长线绿化改造工程。 1.2 工程地点: 天津市临港经济区海滨大道与珠江道交口东南侧及海滨 大道与津晋延长线交口东北侧 。 1.3 工程内容:施工现场苗木迁移、栽植、整理地形、已有绿化设施拆改 1.4 承包范围: 临港经济区海滨大道与珠江道交口东南侧防护林 59 5 ㎡、 珠江道道路南侧 50 ㎡、 海滨大道与津晋延长线交口东北侧 75 0 ㎡。 。 1.5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1.6 合同价款:本工程含税造价 441057.15 元。金额大写: 肆拾肆万壹仟零伍拾柒 元壹角伍分。 1.7 工程范围: 1395 ㎡ 。 第二条 工程期限2.1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2.2 全部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2.3 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 天2.4 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第三条 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3.1 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3.2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 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