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相关问题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涉及金融创新和租船业务而具一定的专业性,该类案件的审判和实体法律适用存在误区
我国《海商法》未就该类合同作出明确的立法规定,我国《合同法》确立了适用法律的框架,但其与我国《海商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衔接以及该类合同在实践中的变异性等问题,在海事审判中把握不易,殊值讨论
一、概念的法律界定 船舶融资的形式有直接贷款、船舶抵押贷款及船舶融资租赁等
考虑到税收、船舶所有权以及债权保障等因素,船舶融资租赁渐成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
1952年 5 月美国人 H
杰恩费尔德创立美国租赁公司,开创融资租赁(Finance Lease)的先河
1972 年美国《船舶融资法》(Ship Financing Act)规定了一种崭新的融资方式即船舶融资租赁,使得船舶融资对投资者几乎无任何风险
船舶融资租赁:对租船人来说,可用较少的资金解决生产所需;就出租人而言,所有权明晰,利润丰厚且债权又有保障
船舶融资租赁的形式主要有直接租赁、回租、转租、委托租赁和杠杆租赁(衡平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37 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
它是一种贸易即船舶买卖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合同,其内容为融资,形式是融物
它是将两个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和租船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租船人结合在一起的以出租人和租船人为主体的独立有名合同
船舶租赁合同与船舶买卖合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效力上互相交错,但区别还是明显存在,更独立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本身
如原告(反诉被告)舟山市船舶工业总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