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艺人经纪合同无效案例(不敢苟同)2024-01-28 18:03:36| 分类: 影视合同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唐磊诉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唐磊,男,汉族,1978 年 7 月 19 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1019 号。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韩家胡同 11 号。 法定代表人胡桂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普杰,男,汉族,1974 年 4 月 20 日出生,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总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沿河西路 5 号楼 6 号。 委托代理人郭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唐磊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普新纪元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7 月 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 2024 年 2 月 1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唐磊的委托代理人居永和,普新纪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普杰、郭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磊诉称:2024 年 6 月 25 日,唐磊与普新纪元公司签订《演出经纪合约》,约定普新纪元公司对唐磊在合同有效期内创作和/或演唱的、至多不超过 72 首(包括“丁香花”)的音乐作品进行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对录音制品的权利由普新纪元公司享有;未经普新纪元公司许可,唐磊不得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或许可任何第三人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在合同有效期的第一年,普新纪元公司根据各项收入的 40%向唐磊支付酬劳;普新纪元公司延期支付酬劳的,应向唐磊支付延期金额 5%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自 2024 年 6 月 22 日至 2024年 6 月 22 日。该合同条款为普新纪元公司的格式条款。2024 年 9 月 25 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广州点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点睛公司)签订《协议书》,点睛公司自 2024 年 9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独家复制和发行唐磊创作并演唱、普新纪元公司录音制作的“[丁香花]音乐专辑”[包括“丁香花(弦乐版)”、“落花的窗台”、“我该走了吗?”、“石头爱”、“夏夜”、“浮萍”、“末班车女孩”、“老街”、“丁香花”、“飘散”、“丁香花(伴奏带)”等 11 首录音制品]的权利。点睛公司依约支付普新纪元公...